最近,人工智能机器人ChatGPT迅速走红,其表现出来的强大“创作”功能让公众叹服,不少人已经用它撰写邮件、代码、小说,通过大学和专业资格考试,甚至还能撰写专业性极高的学术论文,ChatGPT快速高效的内容创作能力也让不少人惊呼。但随之而来围绕ChatGPT的质疑声也从未间断,首当其冲的就是权属、知识产权的问题。
ChatGPT的技术原理是,依靠从训练数据中学到的模式和关系,来生成风格和内容与训练数据中的文本相似的新文本。尽管ChatGPT也有能力生成以前从未见过的单词、短语和句子的新组合,但这些内容都是基于人预先设定好的程序、算法的结果,ChatGPT并未突破人类辅助工具的范畴。事实上,ChatGPT在与网友的“聊天”中,自己也承认,“我对生成的文本没有切身经历、想法或创意控制”“我生成的文本旨在用作工具或资源,而不是原创作品”。因此,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应由使用者还是开发者,这是目前尚有争议的。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由此,作品必须是人类的智力创作成果,而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在海量的数据储备和持续的机器学习基础之上,应用算法、规则、模板而产生的结果。而人类的创作活动运用了理性和情感两方面能力,属于复杂的智力劳动,这也正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价值所在。因此,即使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来自人类研发的智能技术,具有人类智力创作成果的表象,但其生成过程与人类智力创作活动存在本质区别,其生成内容不属于现行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著作权法律意义上的创作,应当是有目的、有意识且具有原创性的行为。ChatGPT显然并未实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行为,自然不能成为作者。所以理论上来讲,不论其生成内容的质量如何,使用了怎样先进的学习技术,其本质都是人工智能软件生成内容,不包含人类的智力创作劳动,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受版权保护。
ChatGPT不属于法律层面上的创作者,其生成的作品权属从目前法理上来讲应该是属于使用者,但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却存在不同的观点。在腾讯诉盈讯案中,腾讯利用智能写作Dreamwriter创作的文章被盈讯发布在互联网上,深圳南山区法院认可了该文章著作权人为腾讯。但在菲林律所诉百度公司案中,菲林利用某家智能可视化软件自动生成报告,而北京互联网法院拒绝承认菲林对该报告享有著作权,并称在自动生成报告中简单的数据选择和图像选择并不足以具有独创性。所以说目前关于AI创作的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在我国尚无定论。
人工智能在伴随科技发展的同时,未来某个时刻肯定是可以独立使用自有的模型客观并生成了大量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对于这些作品,特别是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的作品的使用,势必会引发诸多纠纷。国内目前百度旗下类似 ChatGPT 产品项目名字已经定为“文心一言”,另有消息称阿里达摩院正在研发类 ChatGPT 的对话机器人,目前已开放给公司内员工测试。因此,由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版权归属急需进行一个较为明确的责任划分。
目前人工智能创作已经引发版权混乱,特别是在AI绘画、AI辅助编程领域,已经开始出现了这样的纠纷。创作者应加强自身的版权保护,可以通过墨者链一分钟搞定作品存证,基于区块链技术,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等对数字资产进行上链存证,在线完成具有法律效力的登记,保证数据安全可靠,不可篡改。同时还可以通过墨者易维全平台进行侵权检测,基于亿级图片数据库实时监测,结合大数据采集、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及图像识别技术,全网监控,保障自身权益的同时避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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